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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1-20 09:34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真实、准确,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实施有偿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

第二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依据科学、公正、客观原则设立的反映其机构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的活动。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参与配合。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满1年的检测机构,均应参加我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13﹞57号)

第四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AA和A三个等级。AAA为优秀,AA为良好,A为差。

评价内容为考核项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否决项目。按考核项目评价评分,按加分项目加分,按减分项目减分,按否决项目一项否决。总得分90分以上为AAA级;70分~89分的为AA级;69分以下的为A级。

信用评价时,对出现否决项目的及应参加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检测机构直接评定为A级;成立时间未达到一年的检测机构不参加信用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具体项目,见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第五条 信用评价程序。

(一)申请。检测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资料,经初审后统一上报至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评价申请资料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

2.近两年检测机构依法纳税证明(新成立不到两年的检测机构,提供一年的依法纳税证明);

3.资质证书副本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4.仪器设备台帐、设备计量周期检定表、现行标准目录等(除仪器设备台账外,其余项目仅做现场评价;现行标准目录等内容以现场评价日期最新标准评价);

5.社保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的检测机构人员社保缴费清单或缴费证明;

6.近一年住建系统获奖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7.与信用评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递交纸质资料,提交资料为复印件或扫描件的,需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复核时需核对原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初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分后提出初评意见。

(三)审定。初评通过后,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对各市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现场复合。

(四)公示。信用评价完成后,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上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本人有效合法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本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七条 信用评价管理。

(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每1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之日止。

(二)对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有效期内如出现弄虚作假、涂改试验数据、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等不符合信用评价要求的,经核查确认后,对检测机构进行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无论属于任何等级的检测机构,将直接降为A级,并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上公布。

第八条  评价时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取消其资格,同时清出专家库。

第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激励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连续2年被评为AAA级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承揽政府投资工程优先推荐、参加投标活动时评分、各类评先评优优先考虑的依据。

(二)被评为A级的检测机构,由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差别化管理单位,对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建筑市场检测行为、承揽的工程项目检测质量等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评价的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实施抽查考核:

(一)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已取得信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二)组织开展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检查。

(三)在各级质量安全检查中,可延伸抽查检测机构。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有效期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程序,并结合动态管理情况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考核评价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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